法院判令“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2016年8月11日,“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雀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终审判决书,判决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即日起三十日内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雀友经济损失200万元。至此,“雀友”商标侵权案终审判令“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
为维护“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权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经过长达数月的一审交锋,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雀友科技有限公司”更名,并停止侵权,一审判决如下:
一、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第1110578号等“雀友”系列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制造”文字的麻将机,停止在展会、宣传资料、产品外观中使用“雀友科技”、“雀友科技欢迎您”、“浙江雀友科技荣誉出品”标识。
二、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雀友”字号的企业名称。
三、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销毁库存麻将机上使用“雀友”文字的商业标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在《钱江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五、 雀友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包括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2016年2月,“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请上诉。5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8月11日,“雀友”商标持有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雀友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雀友”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长达1年的“雀友”商标侵权案终审定案!终审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