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2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中宇建材集团破产重组案公告。公告称,泉州中院于2016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公平清偿债权债务,根据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泉州中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将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宇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高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并入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原则同意上述公司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的请求。
公告要求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9月12日前,向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公告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16)闽05民破字4号
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裁定受理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同日指定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为公平清偿债权债务,根据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日裁定将泉州中宇卫浴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泉州中宇陶瓷有限公司、南安市中宇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永胜电镀工业有限公司、泉州市高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并入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并原则同意上述公司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的请求。
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6年9月12日前,向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南大路655号交警招待所701室;邮政编码:362399;联系电话:0595-86301002、86301006、8630102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9时在福建省南安市成功国际会展中心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16年7月12日
回应:中宇继续经营
7月14日,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发布《关于中宇系企业继续营业的函》及《致中宇系企业职工的函》两份函件。函件表明,中宇系企业进入司法重整程序,法院指定南安市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接管中宇系企业。
函件显示,中宇系企业重整期间,中宇系企业继续营业,银行账户正常使用、经营管理团队不变,生产经营不变,职工待遇不变。
同时,函件还强调,中宇系企业的重整是为了引进新的投资人,在股权重组、债务重组和增加投资的基础上,保留中宇卫浴品牌,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实现产品技术升级,实现企业涅槃重生。
函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