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时针公司通过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验收
2006年12月6日,金华市科技局副局长张家兴、金华市科技局高新处处长黄奕雷、义乌市科技局局长鲍有兴、副局长朱晓清等领导一行对我公司创建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董事长龚益辉向考察组介绍了近几年来我公司的规模化生产、引进国际先进生产设备、大力开展产品研发、强调自主创新等一系列工作的情况,考察组对给予了充分肯定,并通过了金华市高新技术企业的验收。
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健全规范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企业负责人熟悉本企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四)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7%以上。从事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五)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200万元以上),利税率10%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之和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0%以上。
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即经认定的市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重点新产品、省以上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省软件登记产品或经市以上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评价其技术水平为国内先进的产品的销售收入。
技术性收入,即企业通过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获取的收益。
(六)企业上年度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
研究与开发经费,即企业在高新技术的引进、消化和创新及产品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费、有关人员费、设备(仪器)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等费用。
(七)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中,有防治污染的措施和设施,排污符合国家环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