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重伤1年多后医治无效死亡,小柳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面临81万元的巨额赔偿。在悔恨自己驾驶不慎之余,小柳认为超标电动车的厂家的产品有缺陷,也应该承担责任,便一纸诉状将厂家告上法庭。近日,经过法官多次调解,厂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
小柳是85后大学生,随同父母在龙泉市区打工。虽然家境贫寒,一家倒也其乐融融,但2012年8月的一次电动车事故,却让这个家庭被阴霾笼罩。
当天,小柳骑着电动车不慎将路上行走的老人刘某刮擦,导致其摔倒头部受伤并昏迷。两分钟后,一名90后大学生柯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到小柳侧翻的电动车后,又从之前已倒地的刘某胸腹部碾过,造成刘某左侧肋骨骨折。
由于伤情严重,被撞的刘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2013年11月,刘某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法院根据案件情节、性质等,依法判定小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根据鉴定结果,小柳所驾驶的电动车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由于小柳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
81万的巨额赔偿,对于小柳一家来说简直难以承受。尽管他们东拼西凑,赔偿了受害方少部分经济损失,但未来该如何偿还这比债务,他们不敢想象。
然而,肇事电动车用户手册上的一些文字,却触动了小柳的神经:“一种适合于城镇道路上,特别是在非机动车道上和在乡村公路上超低速或低速行驶的个人交通工具,额定乘员和通行原则与电动自行车相同,并警示使用者勿驶入机动车道行驶。”
小柳认为,既然说明书上写了和电动自行车相同,勿驶入机动车道,那么这就应该是一辆非机动车,而事故最终认定这是辆机动车,说明厂家的产品和说明书上描述的不符,厂家的产品有缺陷。
小柳将台州某电动车车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小柳因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84万余元。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调解,最终厂家同意一次性支付小柳12万元。
承办小柳案件的法官特别提示,驾着电动车超速、超载,在机动车道上随意穿梭行驶,这些现象比比皆是,而因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电动车行驶方便、简单,却让人们忽略了它所带来的安全隐患。旭派电池提醒广大消费者,电动车行驶上路,应该多加小心,请不要以自已的违法行为危胁到或者伤及到他人的人身安全,也为了自己的安全和家庭的美满请摒弃不良的不安全骑车行为,并且遵守交通规则,善待他人生命也是在善待自己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