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5日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关于修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规程>的通知》(银征信中心〔2019〕45号,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新规》)正式执行,文件中进一步优化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办理流程,简化了业务办理留存的备查资料,规范了企业信用报告临柜查询服务。
但在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新规》执行近一个月时间内,征信中心宁夏分中心根据客户日常反映情况及随机抽取50家企业问卷调查情况,发现
《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新规》要求代理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需要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这一条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不便利及风险隐患,需要引起注意。
一是法定代表人长年在外地,难以及时取得其亲笔签名。企业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主要用于审计、商务合作(如招标、投标、签订合约等)、贷款和融资,这些用途对于企业信用报告的时效性要求很高。但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些是外地法定代表人在本地创办企业,还有些是外籍法定代表人,如果法人签字后邮寄给代理人,这漫长的邮寄过程会使企业信用报告失去使用价值,给企业带来不便,甚至影响企业商务合作的时效性。
二是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伪性无法识别。代理人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法定代表人无需到场,柜台人员无法识别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伪性。在对随机调查的50户企业中发现,15%的代理人对于伪造法定代表人签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未到场,但代理人取得空白授权委托书,离开查询柜台几分钟后,拿着填好的授权委托书再来办理企业查询业务,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笔迹与代理人笔迹不同。柜台人员怀疑并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但代理人一口咬定就是法定代表人签字,柜台人员无法拒绝只能为其办理查询业务。
三是代理人多跑路,有投诉潜在风险。据统计,在办理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前,22.5%的企业会打电话提前咨询查询所需资料,这部分企业可以提前准备好资料一次性办理完企业信用报告查询。但是对于大部分没有提前咨询的客户,他们通常先到柜台领取空白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回去找法定代表人签字,然后再前往柜台办理查询业务,一般需要跑两次才能查询到企业信用报告。有些企业觉得不方便,就以“人民银行故意刁难”、“不落实为民服务”等为由,以投诉人民银行为要挟,在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签字情况下要求柜台人员为其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尽管经过柜台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能劝服代理人按规定办事,但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影响柜台人员的工作效率。这样的过程难免会给社会大众留下人民银行办事难、办事繁的印象,有一定被投诉风险。
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一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然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见,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签名与盖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二是根据《印章管理办法(草案)》中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的准刻手续。”《印章管理办法(草案)》第三条规定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一般指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可见,刻制印章必须严格履行程序,不具有随意性。三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伪造印章违法成本较高,作为代理人一般不敢随意触碰法律法规的制度红线。
从我们对企业调查结果来看,微型企业单位公章、法人名章一般由法定代表人亲自保管;小型企业单位公章由财务部保管,法人名章由法人亲自保管;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单位公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和办公室分别保管,并且使用时要履行登记制度。
因此,结合法律规定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实际,授权委托书盖单位公章加法人名章并不存在法律风险,建议从实际出发,将“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及加盖公章”变更为“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法人名章并加盖公章”,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程序,使征信分中心在办理业务时能够更加灵活,减少分中心与客户之间的矛盾,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查询服务,真正践行征信为民宗旨。
来源::《中国征信》2019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