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范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权属登记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
业主共有、物业维护,天津物业管理出新规 图一
公示期为2019年12月11日至12月19日,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swyb@163.com),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物业管理处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业主共有、物业维护,天津物业管理出新规 图二
该《办法》明确了
1、物业管理用房的归属和用途: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
2、新建物业项目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比例: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含本数,下同),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确定物业管理用房。
3、物业管理用房的预留位置: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业主共有、物业维护,天津物业管理出新规 图三
4、物业管理用房的登记、使用和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一并申请登记。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