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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企一网

2019-12-27 16:01:43 来源:企一网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图一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为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住房租赁市场还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20196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对“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体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专项整治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的统一部署,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意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房租赁企业开业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图二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另外,《意见》还对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规范机构服务收费、加强行业自律等内容作了要求。

6部门强调,各地要以《意见》出台为契机,把“当下改”和“长久立”结合起来,坚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断优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让群众租房更安心。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租房新政: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图三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分析称,此次住建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发展租赁住房、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导向。尤其是在2016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该意见明确要在2020年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因此,此次住建部发文,也是为了更好地配合2020年租赁市场发展工作,也充分体现了租赁市场稳租金、稳预期的导向。

  “从此次意见可以看出,当前租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等问题,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同时也存在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不规范、住房租赁贷款操作不合规等新问题,所以此次6部委中也包括了银保监会和国家网信办,实际上也是为金融和信息等方面严加管控的导向。”严跃进表示,六方面的工作任务,这对于巩固既有的租赁市场监管政策效果、促进2020年租赁市场的发展有较为积极的意义,同时也使得相关租赁企业等需要积极关注此类内容,进行形成更好的业务发展模式。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王小嫱认为,租赁市场是解决外来人口以及新就业大学生住房问题的重要途经,租赁市场的秩序混乱,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加快租赁市场的发展极为重要,此次《意见》内容涉及广泛,对租赁主体进行管控和监管,并对金融租赁业务进行管控,建设租赁服务平台,进一步规范了租赁市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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