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齐齐哈尔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近日,市医保局制定下发了《齐齐哈尔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齐齐哈尔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出台 图一
方案指出,参加齐齐哈尔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包括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职工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参保或参保关系转入的,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按相关规定缴费。
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合并征缴,统一缴费基数,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费率之和,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费率为8.5%(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为2%;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费率为7.5%(其中生育保险费率为0.5%),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划拨比例保持不变。
齐齐哈尔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出台 图二
用人单位参保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应连续缴纳。用人单位补缴合并实施以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生育保险费的,执行原政策;补缴合并实施以后费用的,按合并实施后政策核算应补缴费用额度。合并实施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生育保险费收费项目合并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停止使用生育保险费征缴计划。
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人员;参保人员按规定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支付。生育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费用累计。
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为,正常产1500元,难产1600元,剖宫产2600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200元。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为,催产素滴注引产术1000元,输卵管结扎术1100元,宫内节育器放置术80元,取环70元,药物性引产处置术200元,人工流产术170元,刮宫术150元。参保职工怀孕期间或生育后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齐齐哈尔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出台 图三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标准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女职工生育按98天产假计发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