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云南省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称,县内发生一起爆炸事件。爆炸是在一个停建煤矿发生,此次爆炸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爆炸发生后,相关部门火速赶赴现场,抢救伤员、处理事件。爆炸事件已经立案调查。
云南停建煤矿爆炸,导致4死5伤 图1
爆炸事件发生在3月17日晚上8时,爆炸地点在盐津县牛寨乡万和村瓦窑坝。具体位置是在一座已经停止建造的煤矿。爆炸点位于距离煤矿主、副井口50米处,金家湾煤矿工业广场边缘东北角。此次爆炸事件已经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根据盐津县政府新闻办通报,省级和市级领导得知情况后迅速做出判断,批示相关部门火速前往现场。昭通市和盐津县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立即赶赴爆炸地点。众人争分夺秒,救治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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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初步调查,金家湾煤矿长期处在停止建造的状态。从现场勘察的情况看,煤矿的主井口轨道、矿车、副井口、绞车等都没有活动的迹象。爆炸原因经过推测,是有人采用明火焚烧的方式,销毁非法储备炸药引发的爆炸。当时,维持正常通风排水的工作人员正在矿场值班,爆炸是工作人员的所作所为。因为非法储存炸药,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调查炸药的来源和爆炸的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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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仅是煤矿第一次爆炸,很多人命丧于煤矿内。上世纪六十年代,大同煤矿爆炸,造成死亡682人;2010年,山西省刘沟煤矿爆炸,造成17人死亡104人受伤;2015年,江西省永吉煤矿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7人被困;2016年,内蒙古赤峰市煤矿爆炸,造成32人遇难。这些仅仅是煤矿爆炸的冰山一角,从上世纪开始,煤矿爆炸的问题就一直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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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瓦斯爆炸还是非法储藏爆炸物引起的爆炸,都是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所致。在煤矿开采问题上,生产是次要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在第一位。煤矿停建之后,也不能掉以轻心。尤其要教育工作人员,让他们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不能因为煤矿废弃,就为所欲为,非法储藏爆炸物。并且轻视爆炸物的威力,采用明火焚烧销毁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是没有基本的安全意识。没有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结果可想而知,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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