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良品计画此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对第1561046号“无印良品”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原告表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原告在相关商品上通过“定牌加工”方式使用了“無印良品”商标,系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第三人在使用诉争商标时具有摹仿、攀附的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原告主张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無印良品”商标已达到消费者熟知的程度,因此裁定维持诉争商标。良品计画不服,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认为,“無印良品”作为四字词语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且诉争商标与原告所主张1980年已在日本报刊发表的“無印良品及图”不构成实质性近似,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损害原告的在先著作权。
据此,2021年11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裁定事实清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