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瑞宣布与DOJ和SEC就某些国际经营活动达成和解协议
辉瑞于2012年8月7日宣布,辉瑞公司与美国司法部(DOJ)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就美国以外两个子公司的不当支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辉瑞是从2004年开始主动向美国政府报告这些事宜的。为解决这些历史性问题,辉瑞的间接子公司(辉瑞H.C.P.)将与DOJ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并支付1500万美元的罚金。根据与SEC的民事和解协议,辉瑞同意缴纳1600万美元的不当得利和1030万美元的处罚前利息。DOJ未对辉瑞公司提出刑事指控。
在与SEC签订的单独民事和解协议中,辉瑞的子公司惠氏同意缴纳1720万美元的不当得利和166万美元的处罚前利息,以解决在美国以外的四个子公司发生的不当支付事宜。在2009年下半年辉瑞公司收购惠氏之后,辉瑞公司对惠氏的全球经营活动进行了《海外反腐败法》(FCPA)风险尽职调查。就像对待自己的问题一样,辉瑞同样迅速、主动地将发现的问题向美国政府进行了披露。
无论是DOJ还是SEC,均未指控辉瑞或惠氏总部人员在公司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调查与报告之前了解或批准过此类行为。在辉瑞总部了解到这些当地公司的行为之后,迅速通报了DOJ与SEC。今天宣布的和解协议完全是针对这些当地公司的活动。
DOJ与SEC均对辉瑞对调查的合作及其加强合规的措施表示赞赏。在暂缓起诉协议中,DOJ指出,“辉瑞H.C.P.’的母公司辉瑞公司提供的合作十分出色,”包括“彻底、迅速报告了潜在的违规行为”以及“提前采取了大量纠正措施”。SEC强调指出,辉瑞实施了“创新和主动的反腐败合规审查措施”,并承诺“在整个组织内开展全面的反腐败培训”。
“和解协议涉及的行为令人失望,但辉瑞主动进行披露和纠正的坦诚态度与速度,充分体现了我们真正将诚信与履行承诺置于公司重中之重的文化与价值观。”辉瑞公司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AmySchulman指出。“我们希望,辉瑞的每一位员工都能始终坚持最高的行为标准。我们和我们的员工都将继续承担维持这些标准的责任。DOJ与SEC对公司主动采取的众多合规措施及对调查的合作态度表示认可,我们对此非常高兴,因为这体现了我们在世界各地众多同事的辛勤努力,同时也凸显了我们在这个领域的持续、有效的工作。”
此次涉及的所有问题行为都是辉瑞自行调查并主动披露给美国政府的。在2004年发现其当时收购的克罗地亚子公司的部分员工存在不当支付行为之后,辉瑞法律与合规部门的员工、外部律师和审计师集中在全球各地开展了为期多年的调查活动。在此期间,辉瑞定期向DOJ和SEC报告调查结果。
DOJ与辉瑞H.C.P.公司的和解协议涉及发生在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的不当行为。辉瑞与SEC的民事和解协议包括了发生在上述国家以及意大利、中国、捷克和塞尔维亚的不当行为。
与此同时,辉瑞对惠氏的收购后尽职调查发现,在中国、沙特阿拉伯、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存在不当支付行为。辉瑞是在收购完成后180天以内确定原惠氏存在这些行为并主动报告美国政府。这些问题,已经纳入惠氏与SEC单独的和解协议中。
鉴于辉瑞主动实施的自2004年开始的主动报告措施的深度和广度,且采取了大量反腐败合规措施,DOJ与SEC一致认为无需向公司委派独立的合规监督员。
作为与DOJ和解协议的一部分,辉瑞H.C.P.将在两年内继续与执法机构保持合作。同时,辉瑞将继续坚持其自愿制定与实施的严格的反腐制度与创新的合规计划,包括五年前率先开始采取的主动市场审查与趋势分析措施。目前,公司已经将惠氏的经营活动和员工纳入公司的总体计划和系统之内。
“我们一直坚持不懈地加强全球的合规计划,”辉瑞执行副总裁兼首席合规与风险控制官DouglasLankler指出。“我们很高兴DOJ和SEC对这些努力和我们的合作表示认可。我们实施了严格的监督和会计制度,率先采用了一系列创新的工具以确保合规并在问题扩散之前及时发现。”
辉瑞采取的合规措施包括:
制定与实施了一系列强化的反腐败政策和流程;
推出创新的全球性反腐败内部审计计划;
开展主动审查,利用先进的FCPA合规监测工具,对非美国市场的商业行为进行风险抽样检查,确保符合公司政策;
成立并购合规部门,为复杂业务交易的尽职调查提供支持,确保新业务全面整合,纳入辉瑞的合规计划;
建立了其他流程,对与美国以外的医务人员和政府官员的关系进行密切监测;以及对世界各地的相关同事进行反腐败计划和确保合规的强制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