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现场
支付宝公司诉用户“骗赔”民事案一审胜诉。该案中,一名支付宝用户自称手机遗失后遭盗刷,因其购买过账户安全险,保险公司随后全额赔付被盗刷金额。然而在赔付后不到一个月,该用户却在报失手机上“刷脸登录”。
由于认为该用户存在欺诈,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用户李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赔偿损失1元并承担相关律师费、诉讼费。
企一网(http://www.cndss.net/)从杭州互联网法院获悉,该案系杭州首个支付宝诉用户涉嫌骗取赔偿民事诉讼案。10月21日,法院审理后一审宣判,被告李某使用虚假、欺诈手段向支付宝公司申报不真实的非授权支付损失赔偿,违反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支付宝公司损失1元并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现场。法院供图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李某系支付宝用户。2019年5月16日,李某向支付宝公司反映其手机在当日登山游玩时丢失,导致支付宝账户内3050元资金被盗刷,要求支付宝公司赔偿。因被告系账户安全险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告赔付3050元。
但就在保险公司赔付不到1个月,2019年6月22日,被告李某却通过“人脸校验”方式在报失手机上登录支付宝账户。
原告诉称,被告谎称账户资金被盗的骗赔行为,浪费了支付宝服务资源,侵害了支付宝服务系统,还将虚假信息掺入支付宝安防数据库,对支付宝安防系统造成负面影响。
被告辩称,其手机并未丢失,系同学在其不知情情况下使用该手机、账户、密码支付了就业安置费,其不存在虚构“盗刷”骗取赔付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李某的解释明显不合常理,同学拿其手机代为交费,不可能长时间占用不还,也不可能交费后不告知,亦不可能私自修改账户支付密码,更不可能在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不予澄清。故从高度盖然性层面认定,被告李某在本案中系谎报账户被盗、虚假申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