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楼下楼都得依靠的电梯,有一天突然停运了,理由是小区部分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12月15日,广州某小区因电梯停运而导致导致老人爬楼猝死的事件,将电梯安全问题推上了焦点。
业主欠费,物业封电梯致老人爬楼猝死,谁之过? 图一
部分业主欠费,全体业主就“连带”着没电梯用了?律师和物业专家在采访中告诉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物业公司擅自关停电梯的行为可站不住脚。
此次引发争议的事件,发生在广东省阳春市。
先来简单回溯下事件全程。据央视网报道,12月9日下午,阳春市新世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停止了小区电梯的运行。当天傍晚,家住12层的老人在爬楼回家途中,晕倒在9层。邻居们随后拨打了120。当医生赶到现场时,由于电梯依然关停,不得不爬楼救人。
最终,老人不幸死亡。老人的子女主张,一家人在小区居住以来,从未欠缴过物业费。现在却由于电梯关停,错过了老人最佳抢救时间,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拖欠物业费可以去法院起诉,那些交了钱的不是没有享受到服务?退钱吗?”
“物业公司这样做法存在严重问题。”
“电梯每年的维保费和检测费都不是一个小数字,物业公司又不生产和销售产品,所有的开支都得从物业费里来。”
“为什么不起诉欠费的业主?”
……
事件一出,很快就引发热议。网络上,在惋惜老人离世的同时,支持与反对的声音各成一派。
业主欠费,物业封电梯致老人爬楼猝死,谁之过? 图二
问题来了。承担着电梯维修养护责任的物业公司,是否能以小部分业主欠费为由停运电梯呢?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和物业专家。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提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这一做法是存在问题的。“无论物业公司与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关停电梯都是不合规的。”毕文强指出,如果采取的是包干制,那么根据双方约定,若业主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以向欠费业主追缴,但不应当擅自停止电梯的运营,这样会损害那些已经缴纳物业费的业主的权益。如果采取的是酬金制,且用于社区物业服务的费用不足以支撑电梯运营的,也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布相关情况,而不应以欠费为由停运。
另外,当急救医护人员到达社区,物业公司仍然不打开电梯,致使医护人员错失最佳救治时间,这种行为至少违反基本的救助原则,物业公司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物业专家、中物联盟总经理黄传炜也表示,物业公司以小部分业主欠费为由停运电梯是站不住脚的。
据其分析,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是合同责任,电梯没有维修养护至有效保障范围,这是违约行为,因此而造成其他第三人损失或损害的,需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业主欠缴物业费,属于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费责任,是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不是在侵害物业公司的权益。
“这是两种不同的违约责任,只要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还没有依法定程序解除,物业公司的履约责任便仍然存在,不能因为部分业主存在欠缴物业费的行为,就不履行自己的合同责任。”
业主欠费,物业封电梯致老人爬楼猝死,谁之过? 图三
律师和专家的话说得明明白白。若有业主欠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依据合同提出起诉,要求欠费业主补缴物业费及相应的滞纳金。但以此为由擅自停运服务全体业主的电梯?那绝对是不合规、没道理的。
也有人提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擅自停运电梯,那能以物业费欠缴为由拒绝为电梯提供日常维修保养么?答案是,依然不能。
“还是那句话,电梯维修保养属于合同责任,日常维保和小修范围的支出,都由物业公司承担,与是否有业主欠缴物业费无关。”黄传炜说到。
什么是小修?简单理解,就是对电梯个别零部件进行检修。举例来说,检查减速器蜗轮的啮合及磨损情况、调整制动器间隙、清扫电气元件上面的灰尘,这些都属于小修范围。
下次,如果你家小区出现类似情况,记住告诉物业公司,在合同期内擅自停运属于公共设施的电梯,法律可没赋予它这样的权利。不过,这事儿同时也提醒大家,作为业主,还是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守护社区,人人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