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获悉,为推进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食安办、市场监管局、常州银保监分局共同出台《常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示范性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常州市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支持、稳步实施的原则,分步推进企业主动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常州市试点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图一
按计划,2020年优化并在全市全区域推广使用方案,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保险覆盖率50%以上,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保险覆盖率30%以上,农村集体聚餐、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保险覆盖达到80%。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2021年,完善常州市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长效运行机制,有效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切实解决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难点、堵点问题。
其中,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将由政府出资购买。
农村集体聚餐是食品安全风险重点关注领域。来自常州市市场监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常州市农村集体聚餐约15万桌次、150万人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或委托保险经纪公司协助办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业务。
方案还提倡保险公司每年从保费中安排不低于保费总额的40%费用,专项用于风险管理服务。同时,建立风险数据库,逐步实现行业之间数据共享,从而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检测评估预警,提升对食品安全的风险甄别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常州市试点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图二
扩展: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为促进食品生产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及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食品生产秩序和食品安全,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或餐饮服务的企业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常州市试点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图三
第三条 自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食品,或者现场提供与其营业性质相符的食品时,因疏忽或过失致使消费者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或因食物中掺有异物,而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