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查询网站转发公布中关村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公司查询网站转发公布中关村创新发展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的意见、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金融与科技、产业、经济深度融合,建立适合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动普惠金融和绿色金融发展,助推产业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关村示范区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创新发展支持资金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三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股权投资机构、信托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为中关村创新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通过房租补贴、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推动金融科技前沿技术示范应用、支持企业获得金融业务资格等方式,优化金融科技服务体系;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从天使创投、多层次资本市场、并购重组等方面为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深化科技信贷创新,支持企业开展科技信贷、债券、商票等融资,完善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多方合作的市场化风险分担机制,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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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金融科技引领发展
第六条 吸引金融科技企业在金融科技功能区聚集。金融科技功能区应纳入《北京市促进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18年-2022年)》及中关村示范区空间布局,并经相关区政府认定。对于入驻金融科技功能区、且从事金融科技底层技术创新和应用的企业,中关村管委会会同金融科技功能区所在区政府联合给予房租补贴支持,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50%。其中,中关村管委会给予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为1年。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围绕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科技的规划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互联技术、分布式技术、安全技术等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实际支出费用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金融科技领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征信、支付、数据、交易等关键环节,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建设信用信息、数据存储、资产交易、预警监控等行业重大基础设施,面向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服务。对技术领先、服务效果较好的基础设施,按照不超过建设运营费用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单个基础设施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支持金融科技企业经政府监管部门或金融机构批准,围绕金融服务、安全监管、生活服务、城市治理等应用场景开展重大应用示范,优先支持应用中关村示范区首台(套)重大技术的项目。对技术创新度高、行业带动性强、示范效果较好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应用示范合同金额30%的标准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发起设立服务创新创业的征信、支付、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并获得国家或北京市金融监管部门批复的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补贴50万元。
第二节 完善产融结合的金融支撑体系
第十一条 大力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
(一)支持投资机构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聚焦投资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引导早期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开展天使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对于符合上述条件开展创业投资的,按照其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在中关村各分园建设创投项目集聚区,构建特色生态系统,引导投资机构推动其投资的境外、京外优质科技创新企业来京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等。对于经中关村管委会和相关区联合认定的集聚区:
1.支持投资机构推荐技术水平高且实际投入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入驻集聚区,按照每家入驻企业10万元的标准给予投资机构资金支持,单家投资机构每年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会同集聚区所在区政府共同给予入驻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房租费用补贴支持,合计房租补贴总金额不超过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实际房租费用的50%。对于单个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中关村管委会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米,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的30%,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支持集聚区设立专业化运营主体,为入驻企业提供研发孵化、中试检测、科技金融、市场对接等专业服务。对运营主体举办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专业技术论坛、开展展览展示、发布产业研究报告以及开展必要配套服务等活动,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二条 推动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
(一)支持企业改制、挂牌。对于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未来三年有明确技术创新发展规划的企业,对每家改制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家在北京四板市场标准板和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每家获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境内证券交易机构等在中关村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改制、上市、发债等专业化服务。按照平台服务中关村企业年度首发上市融资、发债实际金额的0.1‰给予资金支持,单家平台每年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并购重组。对并购方及被并购方均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产业领域、具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且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交易,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并购方企业资金支持,对单个项目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节 持续深化科技信贷创新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通过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等科技信贷产品融资,单笔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上且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含)的,给予受贷企业40%的贷款贴息支持,对单家企业同一笔业务的年度补贴支持不超过50万元。积极支持银行开发研发贷款、订单贷款等新型产品。加大对企业首次贷款、中长期贷款的支持力度。其中,对企业首次获得以上科技信贷产品的,或取得两年期及以上的中长期科技信贷产品的,在贷款贴息支持条件中取消对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的限制,放宽对担保费率的限制,对中长期贷款贴息按照贷款期限给予连续支持。
第十五条 支持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不断扩大信贷规模。对银行、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的科技信贷创新产品,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1%给予银行、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其中,对于金融机构提供首次贷款、中长期贷款(两年期及以上)等新型科技信贷产品的,按照年度发生业务规模的2%给予银行、担保公司风险补贴支持。单家银行、担保公司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服务,按照机构年度发债规模的1%给予其机构风险补贴支持,单家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展债券和商票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新创业债、战略性新兴产业债、绿色债、双创孵化债、北京四板市场可转债等进行直接融资,按照票面利息的40%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利息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笔债券融资业务补贴不超过3年。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商票进行融资,按照商票票面金额的1%给予补贴,单家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融资租赁。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为科技研发和创新创业服务的设备、器材等,给予融资费用20%的补贴,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业务补贴不超过三年。按照每年新增业务规模的1%,给予融资租赁公司年度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支持,纳入机构补贴总额的单个企业融资租赁业务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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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审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以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上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项目申报采取线上申报与线下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类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申请科技金融支持资金,应按照相关实施细则、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和说明文件。
第二十条 中关村管委会依据项目情况委托各分园管理机构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相关处室进行复核,根据审核结果形成支持方案,报主任专题会审议。
经审议通过的支持名单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按无异议公示结果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科技金融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须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财政资金管理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接受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需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科技金融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中关村管委会将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予以通报,责令其退回已拨付资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为准进行计算),今后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违反法律规定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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