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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2019-11-18 06:24:47 标签: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为加强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信誉信息处理,健全社会信誉系统,完成企业信誉信息同享,建造诚信河南,依照年度立法方案,由省统计厅起草,经市政府法制办安排查看、修改,对原《河南省企业信誉信息处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进行修订,构成了《郑州市企业信誉信息处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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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图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加强企业信誉信息处理,健全社会信誉系统,完成企业信誉信息同享,根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市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誉信息,是指本市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以下称信息供给单位)在依法实行职责过程中发作或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构成的,反映企业信誉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经市、县(市、区)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誉信息(以下简称企业信誉信息)的搜集、信誉点评、运用、揭露与查询。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处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安排掌握的省级及省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注册挂号企业的信誉信息的搜集、信誉点评、运用、揭露与查询,依照本办法实施。

  金融信誉信息基础数据库信息的收集、收拾、保存、加工和供给,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证机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誉系统建造工作的领导,归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供给经费保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守信鼓舞、失期惩戒准则和机制,推进信誉点评等信誉服务推广应用,提高社会处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条 【主管部门】市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市企业信誉信息监督处理工作。市社会信誉监督处理机构详细承当日常处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确认的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辖区内的企业信誉信息监督处理工作。

  第六条 【处理原则】企业信誉信息处理应当遵从合法、及时、准确、实在、公平、审慎和依法维护的原则。

  第七条 【处理标准】市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令、法规规则和国家标准,制定全市的企业信誉信息技术标准和处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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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图二

  第二章 企业信誉信息的搜集

  第八条 【搜集范围】企业信誉信息首要包含下列内容:

  (一)工商注册或许改变挂号信息、税务挂号信息、安排机构代码挂号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安排架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

  (三)资产负债信息、损益信息;

  (四)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处理人员相关个人信誉信息;

  (五)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存信息、社会稳妥(放心保)费交纳信息;

  (六)债款实行信息、企业劳作用工和工资支付状况;

  (七)已收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裁定裁决和行政复议决议的实行信息;

  (八)合法取得的荣誉信息;

  (九)经依法认证或许认可的信息;

  (十)未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许定期检验的信息;

  (十一)遭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十二)企业发作严重质量、安全生产事端的信息;

  (十三)因违背有关规则遭到财务、审计、监察机关处理的信息;

  (十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信誉信息。

  第九条 【自动供给】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则向同级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供给企业信誉信息。

  第十条 【补充收集】市、县(市、区)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展开必要的信誉信息查询,补充收集有关信誉信息。

  第十一条 【信息互联】市、县(市、区)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一致的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和网络途径。

  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本系统的企业信誉信息原始数据库,与同级的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互联对接。

  第十二条 【供给者职责】信息供给单位应当对所供给企业信誉信息的及时性、实在性、完整性担任。

  承受企业信誉信息查询的个人或许单位有义务给予帮忙和配合,供给相关信息,并对其实在性担任。

  第十三条 【收集途径】商场信誉服务机构能够经过下列途径收集企业信誉信息:

  (一)信息主体、企业买卖对方或许行业协会供给的;

  (二)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揭露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

  (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途径。

  第十四条 【信息维护】商场信誉服务机构收集企业信誉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篡改企业信誉信息;

  (二)以欺骗、偷盗、钳制、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许其他不正当手段收集企业信誉信息;

  (三)收集法令、行政法规禁止收集的企业信息。

  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应当对收集的企业信誉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十五条 【辨认基准】收拾信誉信息应当以安排机构代码和公民身份号码为辨认基准。

  第三章 信誉点评

  第十六条 【点评主体】信誉点评由依法设立的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安排展开。

  信誉点评应当遵守有关法令、法规和市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标准。

  第十七条 【存案手续】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应当自设立或许改变之日起20日内按规则向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处理存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

  (二)股权结构、安排架构信息;

  (三)处理人员信息、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四)事务范围、事务规则、事务系统的基本状况;

  (五)信誉信息来历途径、点评指标系统、点评办法等技术标准;

  (六)信誉产品模板等资料;

  (七)信誉信息安全和危险防备办法。

  第十八条 【委托协议】展开企业信誉点评,商场信誉服务机构与委托人应当签订委托点评协议。

  商场信誉服务机构能够按委托点评协议约好收取酬劳。

  第十九条 【财务项目】政府采购和享受政府贴息、补助资金等运用财务性资金的项目,应当经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企业信誉点评。

  出具企业信誉点评陈述的商场信誉服务机构,由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经过招投标方法确认。

  第二十条 【点评程序】企业信誉点评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依法收集有关企业信誉信息;

  (二)对收集到的企业信誉信息进行剖析点评;

  (三)团体合议;

  (四)确认企业信誉等级;

  (五)出具企业信誉点评陈述。

  企业信誉点评应当查询市企业信誉信息数据库,全面、客观、公平地进行点评。

  第二十一条 【点评陈述】信誉点评陈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的基本状况;

  (二)点评根据的现实、理由;

  (三)点评的扼要程序;

  (四)点评所根据的标准、标准;

  (五)信誉点鉴定论或许以数字、字母表示的信誉等级;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制造的信誉点评陈述,应当由点评人员、审议人员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印章。

  第二十二条 【存案监督】商场信誉服务机构应当将企业信誉点评陈述自作出之日起20日内,报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存案。

  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信誉监督处理机构应当对存案的信誉点评陈述进行存案监督。

  第四章 信誉信息运用

  第二十三条 【运用范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能够查阅并依法运用信誉信息、信誉点鉴定论。

  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批阅、资质等级鉴定、财务资金运用等职权,能够参考经各级社会信誉信息处理机构存案的信誉点鉴定论。

  第二十四条 【鼓舞办法】对信誉信息或许信誉点鉴定论杰出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许个人,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纳相应的鼓舞办法或许给予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惩处办法】对信誉信息或许信誉点鉴定论不良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或许个人,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采纳下列办法:

  (一)加强日常监督查看;

  (二)不予认定有关荣誉或许称号;

  (三)内行政批阅、资质等级鉴定、财务资金运用等事项中,采纳从严查看的办法;

  (四)在处理国家优惠扶持事项时,给予必要限制。

  第二十六条 【鼓舞运用】鼓舞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运用信誉信息和信誉点鉴定论。

  第二十七条 【合法运用】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获取的企业信誉信息,应当合法运用并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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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网 图三

  第五章

  企业信誉信息揭露与查询

  第二十八条 【依法揭露】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信誉信息和信誉点鉴定论,除触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个人隐私和不适宜揭露的外,经过信誉网络途径等载体依法揭露。

  未揭露的信誉信息,能够依照有关规则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揭露范围】依法揭露的企业信誉信息包含以下事项:

  (一)工商注册或许改变挂号信息、税务挂号信息、安排机构代码挂号信息;

  (二)股权结构信息、安排架构信息、分支机构信息;

  (三)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存信息、社会稳妥费交纳信息;

  (四)债款实行信息、企业劳作用工和工资支付状况;

  (五)已收效的裁判文书、裁定裁决和行政复议决议的实行信息;

  (六)合法取得的荣誉信息;

  (七)经依法认证或许认可的信息;

  (八)遭到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九)企业发作严重质量、安全生产事端的信息;

  (十)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揭露的其他信誉信息。

  第三十条 【查询条件】查询非揭露企业信誉信息的,应当经被查询企业书面同意,法令规则能够不经其同意的在外。

  第三十一条 【期限规则】除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外,企业信誉信息揭露和查询的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九)项内容,至企业停止停止;

  (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五)、(八)、(十)、(十一)、(十二)、(十三)项内容,发布期满5年,自行为或许事情停止之日起计算,超过5年的转为档案保存;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三)、(六)、(七)、(十四)项内容按法令、法规有关规则执行。

  第六章 监督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控维护】社会信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企业信誉